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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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照我委《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3〕1487号)规定执行。
二、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到2030年前,对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k8凯发官网入口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应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的用户不可选择执行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政策。
四、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择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照陕发改价格〔2023〕1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接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执行I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宝重污染天气办函〔2025〕3号)。根据《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函〔2024〕8号)工作要求,现就重
1月13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后正式对外发布,将为老百姓提供更安全、更实用的出行工具。
根据西安交警限行规定,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有不同的处罚方式,具体信息如下。
11月29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正文。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使用量呈增加趋势,为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电动车违规充电、违规改装更换锂电池等行为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日前,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居民小区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继续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不限行。根据西安交警发布的限行政策,清明节属于法定节假日,所以不限行。清明节收假调休第一天是星期天,也不限行
公安鄠邑分局组织实施自2023年12月27日实施7:00-20:00 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工作(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2022年陕西公安交警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发布通知,陕西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延长三年,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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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安周至公安最新消息: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西安周至县恢复机动车限行,以下是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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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陕西省明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 - 西安本地宝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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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
电网企业向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择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照陕发改价格〔2023〕1487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