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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结合用电量对充电站给予运营补贴-k8凯发官网

吉林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结合用电量对充电站给予运营补贴

2025-08-14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8月6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文件明确,普惠制补贴。2025年1月1日以前,在公交、城/乡际客运、机场专线、旅游专线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停车场站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在高速公路停车区、服务区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在机场、火车站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统一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其他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统一按照50元/千瓦进行补贴。私人充电设备不给予补贴。考虑政策前后衔接性,如项目备案时间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正式投运在2025年9月30日之前(以平台出具接入证明时间为准)由属地发改(能源)部门及省能源局结合实际作出判定。

  示范项目补贴。2025年1月1日以后,重点推进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短板领域示范项目建设,并给予示范项目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示范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不再给予建设补贴。

  充电站运营补贴。梯度奖补。采取梯度奖补形式,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充电站为电动汽车提供的用电量,对充电站给予运营补贴。其中,二星级档次补贴标准为0.2元/千瓦时,三星级、一星级补贴标准在二星级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浮动±50%,不合格档次不纳入运营补贴范围。专用充电站不给予运营补贴。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发改局、财政局,各县(市)发改局、财政局,省新能源监控平台,各充电站建设运营企业:

  根据《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4〕3号)《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吉能储能联〔2025〕6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站体系建设,根据《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4〕3号)《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吉能储能联〔2025〕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部门职责。补贴政策由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实施。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编报年度预算和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等。

  第三条  支持范围。对省内建成投运并接入省新能源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予以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支持,补贴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

  (一)普惠制补贴。2025年1月1日以前,在公交、城/乡际客运、机场专线、旅游专线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停车场站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在高速公路停车区、服务区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在机场、火车站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统一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其他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统一按照50元/千瓦进行补贴。私人充电设备不给予补贴。考虑政策前后衔接性,如项目备案时间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正式投运在2025年9月30日之前(以平台出具接入证明时间为准)由属地发改(能源)部门及省能源局结合实际作出判定。

  (二)示范项目补贴。2025年1月1日以后,重点推进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短板领域示范项目建设,并给予示范项目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示范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不再给予建设补贴。

  1.城际交通快速充电站项目。项目需满足:一是项目站址需位于高速公路停车区、服务区、高速公路出入口(或以出入口为起点,行驶距离不超过3公里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出入口(或以出入口为起点,行驶距离不超过3公里范围内);二是项目建设充电桩需为直流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充电枪数量不低于4个。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充电设备输出功率,给予6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50%。

  2.农村乡镇便民充电站项目。项目需满足:一是项目站址需位于县(含县级市)及以下行政区划范围内,二是项目建设充电桩需为直流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充电枪数量不低于4个。在县域(对应行政区划代码5-6位编码为21-70、81-99,不包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充电设备输出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县域以下(对应行政区划代码7-9位编码为100-399,不包括街道、城中村、民政部未确认的类似乡的单位)范围内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充电设备输出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50%。

  3.居民小区共享充电站项目。项目需满足:一是项目充电设施应位于小区内的停车位上,充电枪数量不低于3个;二是建设充电桩应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充电停车位应采用分时共享有序调节模式;三是项目由充电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表决同意后,物业企业给予支持,并与充电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以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充电设备输出功率,直流设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设备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50%。同时,对支持共享充电站建设的居民小区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按照与建设充电桩对应的充电车位数量计算,3-5个车位给予补贴1万元,6-10个车位给予补贴3万元,10个以上车位给予补贴5万元。

  4.公共领域保障充电站项目。项目需满足:一是项目属于在公交、城/乡际客运、机场专线、旅游专线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停车场站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或在机场、火车站、医院、3A及以上景区、开放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技类场馆等公共机构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二是项目建设充电桩需为直流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充电枪数量不低于4个。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充电设备输出功率,直流设备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50%。

  5.高技术智慧充电站项目。项目需满足:利用充电站内部空间配建的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设备,按照设备额定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100元/千瓦。站内配建新型储能设备的充电站,按照储能设备容量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100元/千瓦时。站内充电设备包含液冷超充、V2G、无线充电等高技术应用的项目,单个设备按照200元/千瓦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高技术智慧充电站项目补贴可与其他项目补贴叠加申报,叠加部分最高不超过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20%。

  (一)年度考核。省能源局每年对充电站开展运营管理质量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对接及时性和准确性、场站运营管理及服务水平、场站安全管理及应急响应能力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不合格”四个档次。

  (二)梯度奖补。采取梯度奖补形式,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充电站为电动汽车提供的用电量,对充电站给予运营补贴。其中,二星级档次补贴标准为0.2元/千瓦时,三星级、一星级补贴标准在二星级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浮动±50%,不合格档次不纳入运营补贴范围。专用充电站不给予运营补贴。

  (一)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在辖区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或取得县(市、区)政府项目批复,符合《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规定的资质要求;

  (二)充电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建设、运营、维护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设计规程和管理要求;

  (三)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控,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

  第七条  申报资料。申请补贴的充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按要求填报《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补贴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一并下发),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用电情况等。此外,充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在项目建成后投运前,按要求接入省平台,确保实现全省充电补能服务“一张网”数据互通互联。在完成平台对接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后,由省级平台开具接入证明,作为申报补贴要件之一。相关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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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四)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充电设备、光伏、储能设备均需单独提供购置发票),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六)充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监控、通讯、必要的配套土建等设施、设备投入);

  第八条  组织申报。每年6月底前,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申报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条件、上报材料和绩效目标。各市(州)、县(市)发改(能源)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相关项目单位填报《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按时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至省平台。项目单位所属充电站,应按要求接入省平台并正式运营后,次年方可具备申请补贴资格。

  第九条  县(市)初审。县(市、区)发改(能源)、财政按照要求对申报资料初审,并逐一进行现场验收。重点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场站变压器容量与充电设备功率是否匹配;充电场站设备总功率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变压器容量与供电合同是否一致;充电设备、配套电力设备的安装建设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等。对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并督促其限期按要求整改。验收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州)发改(能源)、财政部门。

  第十条  市(州)复审。市(州)发改(能源)、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申报项目数量,以抽检形式开展现场审核。按照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申请报告,联合行文上报省能源局,现场审核报告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审核。省能源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第三方机构、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抽查,并结合市(州)申报情况,形成拟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网上公示。在省能源局官方网站及省平台网站上,对拟支持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能源局及时核实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9月底前,省能源局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相关项目储备等工作,原则上未完成相关储备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能源局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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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正式下达工作。

  第十五条  避免重复申请。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请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资金支持项目,不再给予同类别补贴。

  第十六条  按进度拨款。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进度走”原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省能源局是审核拨款的责任主体,并建立按进度拨款机制。

  第十七条  市(州)申请。根据项目预算、实施进度及企业申请,市(州)发改(能源)会同财政部门向省能源局提出调拨申请。

  第十八条  省能源局审核并申请。省能源局负责对市(州)提报的申请进行审核,具备拨付条件的,向省财政厅发起调拨申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审核并调拨。依据指标文件等审核省能源局提报的调拨申请,审核通过后,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将资金调拨至各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县调拨。收到省财政调拨资金后,市县财政部门及时规范办理资金拨付,或转拨至下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定期调度。省能源局建立定期调度通报预算执行进度机制,定期向分管省领导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市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定期调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通报属地发改(能源)部门。市(州)发改(能源)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向省能源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绩效管理。各地发改(能源)部门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相应制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能源局审核汇总。省能源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负责将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表随同指标文件一并下达。省能源局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绩效监控,并于8月底前将监控结果及应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终了,省能源局组织各地发改(能源)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在此基础上,省能源局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并抄送省财政厅。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跟踪。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难以整改和纠正的,按规定追回资金,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金资格。

  第二十五条  运营监控。各地发改(能源)部门要主动跟踪监控项目运营情况。省平台将定期梳理全省存在运营异常状态(停运、长时间维修、无充电量等)的站点设备明细,由省能源局通报给各市(州)主管部门。各市(州)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排设备异常原因,督促整改,尽快恢复投运状态。获得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正常使用(正常使用是指省级平台能够实时监控,充电设备日均在线年内未正常使用的,由各地发改(能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单位退还相关充电站的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其中,使用时间少于3年的,退还50%;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还30%。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各地要完善和规范申报项目推荐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对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各级财政、发改(能源)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项目申报、储备、资金下达时间等,按照实际情况执行)。《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吉能储能联〔2024〕304号)同时废止。

吉林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结合用电量对充电站给予运营补贴(图1)

  2.对支持共享充电站建设的居民小区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给予的补贴,由该小区充电站建设单位统一申报,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分配情况。补贴资金下达后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3.智能有序充电设备是指具有智能控制功能和充电速度控制管理系统的设备,可通过智能化手段,依据电网负荷状况、充电需求、电价等因素,对充电桩进行优化调度,实现充电桩的高效利用和电网的平滑运行。

  4.液冷超充设备按照具备液冷功能的主机功率计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20%。

  5.专用充电站是指专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住宅小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业主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6.总分排名相同的场站,按照利用率与可用性、在线率、服务水平、用户反馈逐项计算单项得分后排名,如各项分值均一样,则设为并列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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